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2-29 15:42      来源: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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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为更好的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的积极性,震慑并打击传销活动,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公安局、滨海新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是打击传销的必要手段。执法部门要有效获取传销的案源信息需要依靠社会民间力量,发动群众参与打击传销工作。《禁止传销条例》虽设有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出台细致、更具操作性的举报传销奖励制度,更好的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工作,进而有效威慑并打击传销活动。

    二、文件依据

    1.《禁止传销条例》

    2.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奖励标准

    查处10人以下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元;

    查处10人(含10人)至30人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2000元;

    查处30人(含30人)以上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0元;

    查处因传销引起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奖励1000元;

    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奖励2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查获传销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同时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条件及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四、奖励途径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实名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举报传销行为。

    五、奖励条件

    举报人须实名举报,被举报对象在滨海新区范围内从事传销活动,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且经查证属实并有处理结果。

    六、特殊情况释义

    同一事实被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按一次举报计算。

    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同一传销行为符合多个奖励标准,依据最高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七、奖励程序

    有关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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