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李鲜生食品超市)
发布日期: 2020-09-18 15:59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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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7月14日,我局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任务,检验报告(№: TJ-G20060139)及抽样单(GC20120000110630332)称:天津市滨海新区李鲜生食品超市经营的鹌鹑蛋,氧氟沙星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4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李鲜生食品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经查,涉案产品是当事人于2020年6月20日从天津市河北区耀龙源副食品批发部购进,共购进1箱(14.8公斤/箱,价格为120元/箱),。经查证相关票据,货值金额为147.41元。

    当事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当事人为销售环节,无食品安全检测能力,同时当事人得知抽检不合格以后积极查找原因并有召回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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