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进果早点铺)
发布日期: 2021-09-01 09:02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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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进果早点铺。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检验机构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对天津市滨海新区进果早点铺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252。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1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经核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无上述不合格油条。

    经查,2021年7月11日,当事人使用面粉、泡打粉、食用盐、水、食用油等原料制作油条19.5斤,制作总成本为36.6元。上述过程中负责添加泡打粉的具体操作人员为经营者王进果。当事人以4元/斤的价格将上述油条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当日即销售完毕,已无存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关于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津食安办〔2016〕28号)中“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或者残留量超出标准限量一倍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已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并抄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文号“津市监滨中塘涉罪移〔20212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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