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天津市滨海新区禧德霖餐饮中心(赵新强))
发布日期: 2021-08-26 09:12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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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区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禧德霖餐饮中心(赵新强)。

    (一)抽检基本情况。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禧德霖餐饮中心(赵新强)自制的炸油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mg/kg)的标准指标为≤100,实测值为587。

    1. 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2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禧德霖餐饮中心(赵新强)送达检验报告(№:TFI-06414-2021),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的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3日制作炸油条30根,销售价为1.5元/根。当事人于同日将制作的炸油条全部售出。当事人在2021年6月13日制作炸油条时未按照双喜牌泡打粉使用说明添加比例(0.23%)添加泡打粉。 2021年6月8日当事人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漫天红副食经营部(鲁红静)购进双喜牌泡打粉两桶,净重3.3公斤/桶,进价25元/桶。销售方向当事人提供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计算,货值金额为45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根据《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津食安办〔2016〕28号)第三条第(四)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已将本案移送滨海新区公安局,并抄送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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