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2-00116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知促〔2022〕1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成文日期: 2022-03-11
发文日期: 2022-03-15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知促〔2022〕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助力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深化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规范管理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根据财政部办公厅《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津滨政办发〔2020〕27号)《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滨市场监管〔2021〕5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以1000万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作为引导资金,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基金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

第三条 基金投资于已注册在滨海新区或即将引入滨海新区的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初创期或成长期企业,优先投资于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创新能力排行榜》上榜企业等。

第四条 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成立基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等事项决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分管领导组成。基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基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作为资金委托方,履行政府财政预算执行主体责任;委托基金出资代表,确定基金管理人,遴选托管银行,开展机构绩效评价;负责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开展基金绩效评价。

区金融局:做好照前会商研判工作,协助基金设立。

第六条 基金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负责对项目投资或退出形成决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1人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派,其余4人由基金管理人及社会投资人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基金合伙协议进一步约定。

第七条 基金出资代表行使出资职责和义务,主要职责包括:

1.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合伙协议;

2.以出资额为限对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同时对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行为进行监督;

3.参与投资项目的决策等事宜,对不符合基金产业投资方向、合伙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4.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根据基金合伙协议约定,将专项资金拨付至基金账户。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具有运营资质和投资管理经验,主要职责包括:

1.向基金业协会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报送相关信息;

2.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并及时报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3.负责开立、监管基金募集账户,向社会进行募资,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相关信息,并按照基金投资原则,推荐基金投资项目;

4.对基金拟投资的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分析评估,初步筛选拟尽调项目;

5.对通过知识产权分析评估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投资方案,待形成投资决议且实施后,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资项目备案;代表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被投资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在投资项目达到退出条件时,适时向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股权退出方案,待形成投资退出决议且实施后,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股权退出备案。

第九条 托管银行应具有基金托管资质和经验,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基金资金的拨付指令管理、清算和日常监管;

2.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基金管理人报送季度基金及所参股投资基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基金及所参股投资基金托管报告;

3.发现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章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条 本基金对被投资企业参股但不控股,并且投资单个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运营基金规模的20%。

第十一条 基金出资代表、基金管理人及托管银行确定后,基金出资代表与各方签署合伙协议,根据合伙协议确定的时间正式启动基金运营。

第十二条 在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约定基准收益率时,可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超额收益奖励。超额投资收益由基金全部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按8∶2的比例进行分配,即80%归基金全部投资者所有,20%归基金管理人。基金年化收益率为:(基金股权投资期内收益/本金)/(投资天数/365)×100%。基准收益率不构成对基金收益率的承诺。具体基准收益率及收益分配细则根据基金合伙协议进一步约定。

第十三条 基金在运营期间,每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费,计算公式为:(实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2.5%,延长期基金管理费计算公式为:(实缴出资总额-已退出项目投资本金)×1.5%。上述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基金管理费具体计算方式根据基金合伙协议进一步约定。

第十四条 基金存续期为7年,其中5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根据需要,经各方协商一致并报区政府批准,可以另行约定延长年限。

基金中引导资金一般应在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未满但达到预期目标,可适时提前退出。

第十五条 基金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主要包括:项目上市退出、并购退出、转让退出、原股东回购退出、破产清算等。退出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提出,并提交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形成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具体执行。

基金投资项目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应全部进入基金托管专用账户,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再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项目清算后有亏损的,由基金出资人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基金出资代表以引导基金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七条 基金存续期满并决定不再延长的,由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和分配。基金清算存在收益时,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可将所属政府收益的50%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报区政府批准后让渡给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社会投资人,引导资金本金和所属政府收益剩余的50%则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四章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

2.从事融资担保以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3.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企业债券、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每年度向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基金运行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及时向基金出资代表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当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领导小组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二十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出资代表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1.引导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2.政府出资拨付投资基金账户1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3.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4.基金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5.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1.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2.因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3.发生其他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营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 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若违反上述规定,基金领导小组将立即终止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每年需向区财政局通报一次当年基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基金出资代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银行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定期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做好基金的绩效评估,制定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开展绩效监控,每年末基金实施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其他主要出资人。

区财政局组织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价,主要评价政策目标实现程度、财务效益和管理水平。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基金存续、计提管理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对其成员单位、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相关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果发现资金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基金全部项目清算退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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