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2-00117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知促〔2022〕2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成文日期: 2022-03-11
发文日期: 2022-03-15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知促〔2022〕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战略,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助力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打通中小微企业融资瓶颈,规范管理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40号)《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20-2023)》(津滨政办发〔2020〕27号)《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滨市场监管〔2021〕5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出资设立,资金额度为5000万元,以“政府引导、机构合作、风险共担、公开高效”为原则,用于补偿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滨海新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融资的本金损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融资是滨海新区企业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版权)、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为质押物按本办法规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资金支持的融资行为,单笔融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四条 成立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监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及决策知识产权融资违约项目的补偿、核销等重大事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要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区科技局、银保监滨海分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审批融资风险补偿申请,按需调整金融产品比例,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委派、监管资金管理人,公开遴选合作银行(托管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监管,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区金融局:负责担保机构合规性监管。


滨海银保监分局:负责合作银行(托管银行)、保险机构合规性监管。


第五条 资金管理人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具体运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托管理风险补偿资金,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运作、备案管理、资金核算、季度运营报告等工作,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率;


(二)起草重大事项决策议案并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协助做好相关财政项目的绩效评价等工作,落实贷后跟踪管理及信息反馈;


(三)组织专家小组对申请风险补偿金的项目进行会审、评估,初步评定风险补偿损失及拨付补偿资金。


第六条 合作银行(托管银行)在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知识产权融资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作银行为全国性银行的市级、区级分行或地方银行总行,经营良好,风控能力强,有中小微企业融资专营团队,并具备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政策及业务基础;


(二)加权平均贷款利率上浮点最高不超过同期央行LPR利率200BP,且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近两年保持一定的增长;


(三)在合作银行里择优选择风险补偿资金托管银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项账户,保证风险补偿资金的存款收益,并配合管理风险补偿资金。托管银行应具备托管资质,具有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并以先进的结算系统为保障,能够承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主要任务。


第七条 担保公司在领导小组指导下,提供担保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融资担保业务的资质,单笔担保费用不超过该项目担保额的1%;


(二)具有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并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门机构;


(三)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第八条 保险公司在领导小组指导下,提供保险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资质,单笔保险费用不超过该项目保额的1%;


(二)具有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并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业服务团队;


(三)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第九条 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在领导小组指导下,提供评估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质,单笔评估费不超过该项目融资额的1%;


(二)具有提供知识产权评估的服务能力或承办同类业务的经验,并设有专营部门或指定专业服务团队;


(三)五年内未出现违反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采取风险分担机制,具体包括以下模式:


(一)企业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物,通过担保公司获得银行融资的,出现违约后,单笔融资业务本金损失部分的40%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48%由担保公司承担、12%由银行承担。企业也可通过创新积分制项目适用本模式。


(二)企业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物,经评估机构获得银行融资的,出现违约后,单笔融资业务本金损失部分的50%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10%由评估机构承担、40%由银行承担。


(三)企业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物,通过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及评估机构合作获得银行融资的,出现违约后,单笔融资业务本金损失部分的40%由风险补偿资金承担、40%由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承担、10%由评估机构承担、10%由银行承担。


(四)其他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模式。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应及时将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融资项目向资金管理人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托管银行要定期与资金管理人进行核对,确保风险补偿资金核算与双方记录一致。


当知识产权融资总额达到10亿元或单家合作银行逾期贷款占已发放贷款比例达到3%时,暂停放款,进行业务调整后再启动。


第十二条 若企业融资发生违约,逾期60日后依然不能还款,合作机构可提出风险补偿申请,领导小组应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资金管理人可按规定启动、划拨风险补偿资金,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评估机构按照风险承担比例同步启动、划拨资金至合作银行。


合作机构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时,应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企业风险处置申请、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项目相关融资合同、质押合同等必要资料。


第十三条 若企业融资出现风险并由风险补偿资金及合作机构按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风险后,由质权人进行知识产权处置且实施追偿措施,实际追回所得款项在扣除不超过10%的处置和追偿费用后,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及各合作机构。


合作机构应积极采取处置措施,尽可能收回处置资金,减少风险损失,收回的处置资金按风险承担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专项账户。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存续期为三年。风险补偿资金政策停止期间,不接受新项目开展,已开展的项目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各方合作机构、银行应妥善解决企业贷款的接续,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风险。风险补偿资金存续期届满且结算完成的,资金连同利息退回政府财政。


第十五条 资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从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列支,按年度以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池总额(不含利息)的0.5%计算。



第四章 风险控制及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对其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对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纪检部门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予以严肃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果发现资金管理及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 资金管理人按照本办法要求,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监督管理,保证经营过程中无违规、违法行为,如有违规立即终止合作,并提请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合作银行按本办法要求,严格遵循风控审核程序,不得以知识产权融资的名义帮助企业获取政府补贴,如有违规立即终止合作,追回补贴,并提请相关部门查处。托管银行严格管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账户,不得私自挪用借贷,如有违规立即终止合作,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评估机构按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要求,加强自身监督管理,保证经营过程中无违规、违法行为出现,如有违规立即终止合作,并向主管部门提交查处。同时,应做好对业务的风险管控工作,对企业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对企业的实际风险情况作出客观真实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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