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2-00358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规〔2022〕2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成文日期: 2022-10-25
发文日期: 2022-10-27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规〔20222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市场监管局               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社会公众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严厉打击假冒专利违法犯罪行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发创新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假冒专利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举报下列假冒专利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在新区区域内发生的假冒专利行为。

互联网举报可通过网页或者微信小程序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电话举报可通过拨打12315、1234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当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验明身份。

第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核审、发放。

第七条 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级预算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 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

内部举报人获得奖励除具备以上条件外,同时要有资料证明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等关系。

第九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第十二条规定的对应奖励等级中最高标准;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实施假冒专利行为人的举报(内部举报人除外);

(四)有任何证据证明举报人因举报行为获得其他市场主体给予的任何形式的报酬、奖励的;

(五)内部举报人故意实施假冒专利行为、捏造虚假举报材料并举报该行为的;

(六)内部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媒体曝光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对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起到决定性作用,且主动协助案件查处的;

(二)二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对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起到直接作用,且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

(三)三级举报奖励。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者线索,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的。

第十二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并综合考虑涉案货值、社会影响程度等因素,确定最终奖励金额。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罚没款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无罚没款的案件,参照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等级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300元奖励。

违法主体内部人员举报的,可按本条规定奖励标准的2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协助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提供有效证据或重要证据线索的,可给予300元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社会公众协助查处假冒专利违法行为的奖励程序参照举报奖励程序执行。

第十五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奖励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确定奖励金额,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奖励资金应当采取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以在奖励决定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设立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资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或者经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奖励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举报是指内部知情人员对其所在生产经营单位所实施的假冒专利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的揭露和检举。

内部举报人是指与被举报人存在劳动雇佣等关系的内部知情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滨海新区财政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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