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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2-00380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知促〔2022〕8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知识产权
成文日期: 2022-10-28
发文日期: 2022-10-28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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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滨市场监管知促〔20228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滨市场监管知促〔2021〕5号)《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津滨市场监管知促〔202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融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滨海新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及实际控制人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符合合作机构的其他要求。

第三条 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且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知识产权有效期限;

(二)所有权归属于融资企业;

(三)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第四条 企业融资资金可用于产品提升、研发创新等经营性支出;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第五条 企业须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公开遴选确定的合作机构及资金管理人办理知识产权融资业务。

第二章 合作机构与资金管理人职责

第六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按照《管理办法》及行业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向融资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资金管理人报送《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备案登记表》

(三)按分担机制承担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本金损失,配合质权人做好追偿和处置;

(四)配合做好各项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及评估公司职责

(一)按照《管理办法》及行业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按分担机制承担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本金损失,配合质权人做好追偿和处置;

(三)配合做好各项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资金管理人职责

(一)按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二)在托管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保证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配合做好各项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融资办理程序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与合作机构、资金管理人签订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三方合同书并开展业务。

第十条 融资产品

(一)“滨担贷”。企业将已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担保公司质押,通过银行获得融资;

(二)“滨评贷”。企业将已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银行质押,经评估公司评估后获得银行融资;

(三)“滨融贷”。企业将已拥有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向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质押,经评估公司评估后获得银行融资;

(四)其他融资产品。

第十一条 融资业务办理流程

(一)融资申请。企业向资金管理人报送《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申请表》,通过企业创新积分制申请融资的需注明;

(二)申请管理。资金管理人接收融资申请,完成审核,对接合作机构;

(三)审查签约。合作机构审查企业贷款资质,提供融资方案,审查通过后与企业签订融资相关协议;

(四)质押登记。签订质押协议后,合作机构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

(五)备案准入。合作银行填写《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备案登记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资金管理人报备,通过审核纳入融资风险补偿资金项目;

(六)备案回执。资金管理人提供《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备案回执》,合作银行执行放款程序;

(七)贷后管理。合作机构对企业进行贷后跟踪管理,资金管理人落实贷后监督及信息反馈。

第十二条 当知识产权贷款存量总额达到10亿元或单家合作银行逾期贷款占已发放贷款比例达到3%时,资金管理人及时提出风险预警,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暂停项目进度方案,积极协调合作银行做好业务调整,待调整完成后再启动。

第四章 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流程

(一)企业融资发生违约、逾期60天后依然未还款的,合作银行应告知各方启动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质权人启动追偿及处置程序;

(二)质权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包括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申请书》、追偿和处置方案及相关融资资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资金管理人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评定贷款损失及合作机构本金损失承担金额,并报送融资风险补偿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批;

(四)领导小组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风险补偿申请审批;

(五)审批通过后资金管理人启动资金拨付,下发《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划拨通知书》,合作机构同步执行拨付程序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拨付结果。

第十四条 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仅按风险分担机制承担融资贷款中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本金损失补偿,不承担因贷款产生的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

第五章 违约追偿及处置

第十五条 追偿及处置流程

(一)企业融资发生违约、各方向合作银行划转补偿款后,质权人启动追偿程序,承担损失的任何一方均保有就未清偿债务向贷款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二)质权人作为追偿债务的责任方就贷款损失金额向贷款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进行追偿,相关追偿事宜及进展应及时告知各方,各方应协助追偿贷款债务;

(三)质权人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事先书面告知相关各方,在贷款企业及其连带责任保证人有知识产权及资产可以执行的情况下,有权立即申请法院资产保全,各方对此予以协助;

(四)质权人通过追偿措施未取得预期效果时,对知识产权质押物采取处置措施以弥补各方损失。

第十六条 追偿及处置所得款项的分配顺序

(一)扣除追偿费和处置费,最高不超过处置和追偿所得10%

(二)按风险分担比例返还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及各合作机构;

(三)偿还各合作机构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款项;

(四)追偿及处置所得如有剩余,应退回融资企业。

第十七条 追偿工作终止情形

(一)在追偿过程中,已收回相应损失款项,经各方同意后,可终止追偿;

(二)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质押知识产权并执行后,借款人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止后,仍无法收回贷款本金净损失的,对产生净损失的贷款由质权人出具报告,经各方同意后可终止追偿。

第六章 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融资补助

第十八条 融资补助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遴选确定的合作机构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通过企业创新积分制获得融资的不列入补助范围内);

(二)已完成融资风险补偿资金项目备案并执行放贷

(三)申请融资补助企业须承诺该笔贷款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本市或本区财政支持;

(四)融资补助时间段另行通知。

第十九条 融资补助标准

(一)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的企业,按放贷日融资基准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融资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

(二)上述贷款利息按实际发放贷款本金计算。

第二十条 融资补助申请材料

(一)知识产权融资补助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

(四)银行贷款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等;

(五)实际放贷金额凭证、支付利息凭证等;

(六)应提交的其他佐证材料。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作机构、资金管理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内容履行职责,接受纪检监察监督。

第二十二条 资金管理人、合作机构建立信息沟通和管理协调机制。资金管理人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项目进展和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余额等有关情况,并接受多方的监督管理,如有违规立即终止合作,提请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做好融资风险补偿资金绩效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的贷款情况、风险损失、资金监管等运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优良的合作银行可增加合作规模,对绩效评价较低的合作银行可减少合作规模或终止合作。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合作机构、资金管理人及融资企业均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贪污受贿、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资金或恶意拖欠贷款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依据《管理办法》有效期执行。

附件:1.合作机构及资金管理人名单

     2.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融资申请表

     3.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备案登记表

     4.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备案回执

     5.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申请书

     6.滨海新区知识产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划拨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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