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
《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为更好的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的积极性,震慑并打击传销活动,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区公安局、滨海新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是打击传销的必要手段。执法部门要有效获取传销的案源信息需要依靠社会民间力量,发动群众参与打击传销工作。《禁止传销条例》虽设有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但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有必要出台细致、更具操作性的举报传销奖励制度,更好的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工作,进而有效威慑并打击传销活动。
二、文件依据
1.《禁止传销条例》
2.市场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奖励标准
查处10人以下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元;
查处10人(含10人)至30人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2000元;
查处30人(含30人)以上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0元;
查处因传销引起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奖励1000元;
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奖励2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查获传销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同时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条件及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四、奖励途径
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通信地址等相关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等方式实名向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举报传销行为。
五、奖励条件
举报人须实名举报,被举报对象在滨海新区范围内从事传销活动,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且经查证属实并有处理结果。
六、特殊情况释义
同一事实被多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按一次举报计算。
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传销行为的,不予重复奖励。
同一传销行为符合多个奖励标准,依据最高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七、奖励程序
有关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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