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试验区在全市率先试点经营主体除名制度 |
为维护规范、透明、高效的市场环境,强化“公示即监管”理念,防范市场交易风险,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推动经营主体健康发展,自3月1日起,天津自贸试验区将在全市率先试点经营主体除名制度。
除名制度是市场监管部门对具备一定情形的经营主体予以除名标记,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工作制度,适用于在天津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登记的经营主体。符合“因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连续满两年,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因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或“经营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中的任意一种情形,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除名标记。
除名标记工作严格按照自动筛选拟除名标记主体、作出除名标记决定和送达、除名标记和公示、指导督促合规经营或退出市场四项流程进行。对符合除名标记条件的经营主体,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增加醒目的红色“已除名”标签,点击标签即可查看除名标记来源情形,可有效防范交易风险,并将起到督促经营主体主动整改合规或依法有序退出市场的积极作用,体现社会共治效果,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天津自贸区市场监管局)将深刻领会把握新时代新征程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的总体要求,扎实践行“四个善作善成”重要要求,稳步推进经营主体除名制度试点工作,降低经营主体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助力经营主体通过网络空间弥合资源共享数字鸿沟。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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