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滨市场监管政服〔2020〕3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室:
《天津市滨海新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第43次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20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
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合伙人以其在滨海新区内登记的有限合伙企业或者普通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负责合伙企业登记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部门,是财产份额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四条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财产份额出质登记事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出质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的名称; (三)出质财产份额的数额。
第六条 申请出质登记的财产份额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财产份额。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份额,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财产份额出质登记。
第七条 申请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以出质人和质权人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出质撤销登记,可以出质人或者质权人为申请人单方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财产份额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册复印件(均需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九条 出质财产份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出质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申请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财产份额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财产份额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财产份额所在合伙企业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一条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财产份额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财产份额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三条 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财产份额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 (二)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 (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登记专用章。
对于不属于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台账,供社会公众查询。
申请人申请财产份额出资登记,应对其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合伙人以其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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