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告 |
本局依法查处的刘广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津市场监管滨工处〔2015〕20号),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滨工处〔2015〕20号
当事人:刘广生;
住所:河北省黄骅市齐家务乡永红村9999号;
身份证号:13293019820408XXXX;
联系电话:1502270XXXX。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4年1月购进带有 “乐百氏”、“景田”商标标识的桶装水封口标签,每个标签售价2元,每种标签购买了300个,共600个,花费1200元。其后刘广生用这些标签加工灌装桶装水与购进的正品桶装水混合销售,“景田”加工了220桶,损毁3桶,售出210桶,每桶售价12元;“乐百氏”加工了210桶,损毁4桶,损毁标签2个,售出了200桶,每桶售价13元,其非法经营额合计5370元。
另当事人刘广生从2010年开始经营名称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广啓水业”的水站,2013年11月办理了注销手续,其后一直继续经营,至案发时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为8281.5元。(销售正品桶装水违法所得为“娃哈哈”纯净水128桶X(10-5.5)桶/元+“娃哈哈”矿物质水172桶X(10-7)桶/元+“景田”382桶X(12-8.5)桶/元+“乐百氏”345桶X(13-8.5)元/桶=3981.5元;生产侵权桶装水违法所得为“景田”210桶X(12-2)桶/元+“乐百氏”200桶X(13-2)元/桶=43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4年12月29日在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建安里82号楼对面平房刘广生经营处执法人员所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2、由刘广生提供并签字确认的刘广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
3、2015年1月7日及2015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刘广生所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2014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在天津滨海新区大港建安里82号楼对面平房刘广生经营处拍摄的照片,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5、当事人购进桶装水的收据,证明当事人加工灌装桶装水与购进的正品桶装水混合销售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7、“乐百氏”、“景田”的注册商标证及未授权刘广生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明,证明刘广生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无照经营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015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到违法行为发生地送达文号为津滨市场监管八分局听告字〔2015〕1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刘广生已不在此经营,去向不明;2015年4月24日,执法人员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对刘广生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2015年5月2日,邮寄信件因原址查无此人被退回;2015年5月15日,本局采取了公告送达的方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案无从轻或从重情节,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适中处罚。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281.5元;罚款10000元。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没收“乐百氏”封口标签88个,“景田”封口标签80个,热风枪一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乐百氏”桶装水6桶,“景田”桶装水7桶;罚款90000元。
综上,对当事人的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乐百氏”封口标签88个,“景田”封口标签80个,热风枪一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乐百氏”桶装水6桶,“景田”桶装水7桶;
2、没收违法所得8281.5元;
3、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15年6月9日
特此公告
公告发布日期:2015年7月1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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