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公告
发布日期: 2015-12-01 00:00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本局依法查处的天津盛厚大商贸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津市场监管滨工处2015136),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滨工处〔2015136

    当事人:天津盛厚大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五号仓库3单元-30);

    注册号:120116000231769

    法定代表人:李瑞坤;

    营业期限:201442日至203441日;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矿产品(需经审批的除外)、焦炭、化工产品 (危险品及易制毒品除外)、建筑材料、办公用品、橡胶制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电线电缆、金属材料、钢材、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珠宝首饰的批发兼零售。

    经查,举报人李瑞坤的身份证于201210月份丢失,并于20154月份发现其丢失的身份证被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注册了“天津盛厚大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材料中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07.02.08-2027.02.08,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为2012.10.31-2032.10.31,两者不一致。

    另查,此案当事人天津盛厚大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五号仓库3单元-30)为物流仓库,当事人并不在此办公,档案记录的电话号码为空号。

    当事人与天津港海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用协议》,《房屋租用协议》中有《关于房屋租用协议的补充协议》,其中列明了当事人实际办公地点为“天津开发区欣园新村九洲商办楼”,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并不在此经营,天津港海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也联系不到当事人。

    为当事人代理相关手续的是天津一海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海公司),一海公司员工韩钰为当事人代理了营业执照设立、营业执照变更代理手续,一海公司员工高媛媛为当事人代理了房屋租用协议、银行开户手续,但一海公司不能提供委托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也联系不到委托人。

    综上,市场监管部门已穷尽职权,即无法查找到当事人,也无法找到冒用行为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户卡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当事人的设立登记档案、变更登记档案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情况;

    3.举报人李瑞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4.举报人李瑞坤的询问笔录、户籍证明信各一份,证明举报人身份证丢失、补办的事实;

    5.电话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留取的电话号码1351226****为空号的事实;

    6.当事人注册地的现场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办公的事实;

    7、对天津港海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希江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天津港海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联系不到当事人的事实;

    8、提取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分行的当事人银行开户资料及对账单,证明了当事人开设银行账户及资金情况的事实;

    9、天津一海财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振颖、员工韩钰、高媛媛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了一海公司为当事人代理相关手续,但现已联系不到委托人或冒用行为人的事实。

    10、执法人员到“天津开发区欣园新村九洲商办楼”的现场笔录及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不在此办公的事实。

    20151023日、28日本局分别通过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津市场监管滨中工听告〔2015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提交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取得公司登记,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提交虚假身份证明的证据材料充分,但因找不到当事人及冒用行为人,所以不能证明被冒用人是否存在知悉或追认冒用行为的意思表示的,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也不切实际。为防止冒用行为人利用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决定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151125

    特此公告

                       公告发布日期:2015121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