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津市场监管滨罚〔2018〕160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依法查处的天津海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一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津市场监管滨罚〔2018〕160号),现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场监管滨罚〔2018〕160号
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天津海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及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285736542
住所(经营场所)或者住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6单元-457)
法定代表人(负 责 人):付庆
违法事实:2018年5月16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交办,天津海珩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自2015年3月27日成立以来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公司注册地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七号仓库6单元-457)为虚拟地址,当事人自公司成立以来从未在注册地址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的,执法人员拨打预留手机号1862265****无人接听,执法人员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企业自2015年成立以来未进行企业年度报告,已警示。
主要证据:1. 执法人员提取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天津港海丰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用协议及补充协议,证明当事人未在注册地经营的违法事实;3.执法人员从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当事人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未进行企业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2018年7月9日
特此公告
公告发布日期:2018年7月10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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