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任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18-10-15 08:55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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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天津任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自2015年10月29日成立以来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且未进行企业年度报告,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明湾公寓9号楼227室没有经营设备及人员,执法人员询问了该房屋所有人和物业公司均表示该公司未在此开展过经营活动,执法人员拨打预留手机号1862259****已停机,执法人员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该企业自2015年成立以来未进行企业年度报告。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作出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市场监管滨临罚告〔2018〕1号)

    公告发布日期:2018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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