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召朋食品经营店(归海名)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罚〔2019〕281号)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召朋食品经营店(归海名):
本局依法查处的天津市滨海新区召朋食品经营店(归海名)涉嫌未变更经营许可拒不改正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罚〔2019〕281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天津市滨海新区召朋食品经营店(归海名)《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1月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19〕281号
当事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召朋食品经营店(归海名)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20116MA06H0EW60
住所(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8-4-10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归海名
2019年2月22日,我局接到举报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杭州里底商8-4-102过桥米线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2019年3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商户进行了现场核查,相对人有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销售,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相对人正在进行食品制售活动和网络餐饮服务,超出主体业态和许可经营范围。
2019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已针对超范围经营问题给相对人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超范围经营,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警告处罚。2019年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当事人仍在进行超范围经营,属拒不改正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检查笔录复印件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复印件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给当事人下达过相关文书并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3、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核查时仍在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2019年4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规定,本案无无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理由,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0元。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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