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和豆香早点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0-11-05 14:36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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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8月6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家和豆香早点店经营的自制油条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0,实测值245)”

    二、案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4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家和豆香早点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油条。经查,2020年8月6日当事人在店内使用“双喜牌”泡打粉、“朱师傅牌”复配酸度调节剂(塔塔粉)、无铝害复配油条膨松剂、“什福来牌”食用小苏打与“五得利牌”三零粉放一起和面,发面之后再用“五湖牌”大豆油油炸的方式制作油条并销售。其中“双喜牌”泡打粉中含有铝。当事人当天制作了油条300根,销售价1元/根,制作成本0.6元/根。已全部售出,没有库存。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20元。货值金额为3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关于办理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津食安办【2016】28号)“三、(四)关于对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认定问题: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或者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一倍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律、法规禁止在某种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使用量或者残留量超过允许在其他相近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标准限量50%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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