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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1-00138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药械〔2021〕53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药品监管
成文日期: 2021-11-29
发文日期: 2021-11-30
有效性: 有效

无障碍语音播报

津滨市场监管药械〔202153

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指南》的通知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区局疫情防控指挥部、执法监督室: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指南》已经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

(联系人:杨伟;联系电话:65305717)

(此件主动公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指南

根据滨海新区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为全面落实零售药店哨点监测预警、场所与人员防护等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结合新区药店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流行期间,正常营业的滨海新区零售药店的疫情防控。

二、工作职责

按照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市药监局有关工作要求,零售药店要积极落实药店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切实落实好测温、验码、戴口罩、四大类药品实名登记制度等各项防控工作要求,积极发挥药店的“哨点”监测预警作用。

三、疫情防控要求

(一)疫情防控“三件套”

对购药人员落实体温测量、三码(健康码、疫苗接种金盾识别码、行程码)查验、佩戴口罩要求,新冠疫苗接种记录可通过“健康天津”APP、“津心办”天津健康码查询。

(二)“四大类”药品实名登记

购药人员凡需购买“退热、止咳、抗病毒、抗生素”类药品,应当要求其提供身份信息,进行实名登记。并进行症状(发烧、咳嗽、乏力)和旅居史(14天内到过境外或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或与此类人员有接触史)等关键信息询问。

按照市药监局要求,除购买四大类药品的人员外,有其他异常情况,如:发热咳嗽、健康码为红码、橙码,也要进行实名登记。

(三)排查未接种新冠疫苗人员

发现未接种新冠疫苗人员,应按要求对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四)信息异常人员处置

一经发现购药人员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随时关注国家和各省市关于疫情风险地区相关信息),或与此类人员有接触史,或健康码、行程码异常的,零售药店工作人员要立即实施异常人员就地管控,将其引导至临时隔离室(区),并向购药人员问询重点风险因素,核实相关信息立即报告零售药店所在辖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联系人并拨打110报警,同时立即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五)发热人员处置

一旦发现发热人员(体温≥37.3℃)立即引导至临时隔离室(区)。人员静息5分钟后,予以水银温度计复测,体温仍异常者立即上报零售药店所在辖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联系人。

(六)营业场所防控措施

加强营业场所通风换气。每日对营业场所进行清洁消毒,并记录消杀记录。定期对送风口等设备和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

做好口罩、洗手液、消毒剂等防疫物资储备,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加强人员健康培训。

(七)零售药店工作人员防控措施

零售药店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对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进行登记,如出现可疑症状应及时就医。

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全程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顾客戴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防护等级口罩。口罩弄湿或弄脏后,及时更换。

(八)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通过海报、电子屏和宣传栏等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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