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瑞文佳程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2-0007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成文日期: 2022-02-14
发文日期: 2022-02-18
有效性: 有效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瑞文佳程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瑞文佳程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主张以上权利,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2022214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监滨汉沽罚告〔2022 5  

天津市滨海新区瑞文佳程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给予行政处罚如下: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T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R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杨建伟   联系电话:  25694868                

联系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三经路30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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