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319-9915-2022-00099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执监〔2022〕4号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文日期: 2022-03-02
发文日期: 2022-03-04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执监〔20224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室、执法支队: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办法》(津滨市场监管执监〔2021〕13号),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已经2022年3月1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3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障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公平、公正,根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天津市滨海新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细则》,结合区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以区局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区局执法监督室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需要经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区局执法监督室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可以邀请区局公职律师以及涉及的业务部门参与。公职律师以及涉及的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也可以邀请区局法律顾问参与。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拟作出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案件;

(二)拟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货值金额(单项或合计)15万元(含)以上的案件

(三)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四)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且区局分管执法办案的副局长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并提交集体讨论的决定。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办法》(津滨市场监管执监〔2021〕13号)关于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

(一)经听证程序后,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二)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且区局分管行政许可的副局长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并提交集体讨论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七条  承办部门拟作出重大行政许可的,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送审表;

材料目录

)拟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理由和依据;

)行政许可申报材料;

)听证笔录等听证内容情况;

)行政许可涉及的内部审批情况及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第八条  区局执法监督室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向承办部门出具书面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并退回案卷材料。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当归入行政许可案卷。

第九条  区局执法监督室收到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区局执法监督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区局执法监督室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无异议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执行并继续履行后续相关程序。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局执法监督室协商反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报送区局主管执法监督工作的副局长决定。必要时,报请区局局长决定。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送交法制审核时隐瞒真相、提供伪证或者隐匿、毁灭执法证据,或者区局执法监督室在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以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执行本办法。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区局此前印发的关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各类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送审表

     2.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附件1: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送审表

承办机构

案件名称

办理建议及理由依据

                             承办人:

                             年  月  日

承办机构负责人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送审人员及送审时间

 送审人:

年  月  日

接收人员及接收时间

接收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案件名称

承办部门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审核机构负责人

意见

  审核机构负责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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