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
提交年度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
由我局立案调查对“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吊销登记证的案件,已经我局调查终结,其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行为,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政处罚,你机构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
附件:
1.相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
2.相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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