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18-12-14 07:54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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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

    提交年度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公告

    由我局立案调查对“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吊销登记证的案件,已经我局调查终结,其行为违反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行为,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行政处罚,你机构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现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3日            

    附件:

      1.相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单

      2.相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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