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洪艳(原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来运转餐饮店)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董洪艳(原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来运转餐饮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一案,已调查终结。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32.17元;2.处货值金额0.3倍的罚款639.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2022年8月3日
附件:行政处罚告知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2〕53号
董洪艳(原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来运转餐饮店):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你有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具备现场制售热食类食品的资质,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饿了么平台经营入网餐饮服务,货值金额为2132.17元。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132.17元;2.处货值金额0.3倍的罚款639.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晶、刘佳 联系电话:66300879
联系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241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6月9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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