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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董洪艳(原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来运转餐饮店)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2-00357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
成文日期: 2022-10-25
发文日期: 2022-10-25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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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董洪艳(原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来运转餐饮店)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日期:2022年10月2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滨处罚〔20225100


当事人:董洪艳(原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来运转餐饮店)

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东风里113门底商02

身份证件号码:6402031975****0068


2020825日,天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向我局发文“关于对陈先生举报某平台不合规经营问题开展检查的函(津市场综执函[2020]8号)”,我局辖区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东风里113门底商02网店名称为“小麻婆砂锅鸡手工粉”的商户涉嫌存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存在使用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在“饿了么”网络平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情况。现场未见专用于网络餐饮服务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20201230日当事人至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承认其在“饿了么”网络平台注册了名称为“小麻婆砂锅鸡手工粉”的网络店铺经营店内制作的热食。因无相关记账记录,无法确认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金额。当事人于2021420日注销了营业执照和食品摊贩备案证明。经核实,当事人在“饿了么”网络平台的网络店铺名称为“小麻婆砂锅鸡手工粉”,上线时间为2019410日,下线时间为2020922日,营业收入为2132.17元。

经查,当事人曾经营的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来运转餐饮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利用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在“饿了么”网络平台经营名称为“小麻婆砂锅鸡手工粉”的网络店铺,上线时间为2019410日,下线时间为2020922日,营业收入为2132.17元。该案货值金额为2132.17元,违法所得为2132.1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摊贩备案证明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内资登记系统打印户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截图、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协助调查函、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复函

因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依法2022105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告[2022]53号),告知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的规定。应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具备实体经营门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案件查处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认错态度较好,已将网络店铺关闭停止经营活动,改正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风险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现场制售热食类食品的资质,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132.17元;2.货值金额0.3倍的罚款639.65元。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没)款代收机构(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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