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20 13:54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津滨市场监管特监〔20218

    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

    今年1月至4月底,新区共发生3起一般叉车伤人事故,死亡1人,重伤2人。3起事故充分暴露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还存在盲区漏洞,监管责任还没有落实到位,企业主体责任还没有落实到位,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彻底根除。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贾堤常务副区长在518日安全生产约谈会上的讲话精神,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决定组织开展为期一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排查整治。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为《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114号)中规定的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简称“三区”)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及相关使用单位。

    二、整治目标

    通过督促企业对所属“场车”、相关管理制度和人员进行自查,市场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抽查,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提升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场车”安全运行。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开展“场车”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放在落实“场车”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督促使用单位使用有制造资质单位生产的且经使用登记、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场车”,完善和落实“场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钥匙”管理,在“场车”运行区域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严禁违章作业等情况。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重点查处在用“场车”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

    四、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隐患自查自纠

    各“场车”使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天津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查表(使用)”(附件1)的要求,认真开展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使用单位重点排查使用登记、检验周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教育、制度建设和执行等情况,排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并建立隐患整治台账。

    使用单位要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逐台排查设备使用信息,发现使用登记信息和使用设备不一致的,及时报原“场车”使用登记部门进行调整。

    (二)加大执法力度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要严格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采取“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方式督促隐患的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持“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力戒“好人主义”,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真查、真管、真罚,不断增加其违法成本,提升法律的震慑力,突显法律的预防性属性。

    (三)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将检查情况汇总后填写“天津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报表”(附件2),5月25日下午两点前报送。

    附件:1.天津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查表(使用)

    2.天津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报表

    2021年5月20日

    (联系人:李思露;联系电话:65306017)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查表(使用)

    产权单位名称(盖章)

    产权单位住所

    设备使用地点

    天津市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数量(台)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含观光列车)车辆数量(台)

    使用管理自查

    自查内容

    自查结果

    存在问题描述

    备注

    在用场车是否经许可生产

    在用场车是否办理使用登记

    在用场车是否经过检验并检验合格

    是否建立场车安全管理制度

    是否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场车司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场车司机是否持证上岗

    使用单位是否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使用10台以上(含10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单位是否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不涉及

    使用50台以上(含50台)场车的单位是否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不涉及









    注:本表由使用单位填写,一家使用单位一张表格,填写完成盖章后上报场车产权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