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通知 津滨市场监管特监〔2020〕12号 |
津滨市场监管特监〔2020〕12号
关于开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
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依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新区工作实际,为开展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范围为《特种设备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14年114号)中规定的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简称“三区”)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场车”)及相关使用单位。
二、整治目标
开展三年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企业对所属“场车”、相关管理制度和人员全覆盖的自查,市场监管部门有针对性地抽查,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作业人员安全管理,提升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场车”安全运行。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主体责任的落实,开展“场车”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放在落实“场车”使用管理责任和义务,督促使用单位使用有制造资质单位生产的且经使用登记、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场车”,完善和落实“场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使用单位加强“钥匙”管理,在“场车”运行区域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配备足够的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严禁违章作业等情况。
(二)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重点查处在用“场车”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重罚”高压态势。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2月前)
各“场车”使用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本文“天津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查表(使用)”(附件1)的要求,认真开展隐患自查工作。
(二)专项检查阶段(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特监监察组对使用单位开展专项检查。
(三)巩固提升(2022年)
在推进“场车”安全隐患整改的同时,要总结分析共性问题,研究治本之策,凝练治理经验,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场车”风险管控,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安全使用。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隐患自查自纠
各“场车”使用单位要按本文“工作进度安排”的要求,认真开展隐患自查工作。
使用单位重点排查使用登记、检验周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教育、制度建设和执行等情况,排查是否存在其他安全隐患。
使用单位还要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逐台排查设备使用信息,发现使用登记信息和使用设备不一致的,及时报原“场车”使用登记部门进行调整。
(二)加大执法力度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特监监察组要严格按照“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采取“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方式督促隐患的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坚持“铁面、铁规、铁腕、铁心”要求,力戒“好人主义”,坚决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真查、真管、真罚,不断增加其违法成本,提升法律的震慑力,突显法律的预防性属性。
(三)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各使用单位应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自查,2020年12月10日前自行填写打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查表(使用)”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区局特种设备监察室或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特监监察组将检查情况汇总后填写“天津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报表”(附件2),每月23日前报送。
附件:1.天津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查表(使用)
2.天津市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专项整治报表
2020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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