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04-04 16:45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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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滨市场监管安生〔20194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直属机构、各相关处室:

    为深刻吸取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爆炸事故教训,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以及市、区领导同志要求,全面落实《市市场监管委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安排》(津市场监管办〔2019〕22号)和《区安委会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津滨安生〔2019〕4号)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职责,现就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重点企业: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二)重点区域:南疆石化区域、南港工业区、大港石化产业园、大港石油化工区、中石化天津石化基地、临港经济区、中塘镇。

    二、检查范围

    (一)使用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附件1);

    (二)运送危险化学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充装站、加气站;

    (三)对列入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全部获证生产企业(附件2)。

    三、工作内容

    (一)使用特种设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牵头部门:特监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检查企业所用特种设备是否合法合规使用;

    2.依据《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彻底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所用特种设备是否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3.检查企业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开展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完成情况、检查以往执法检查中发现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4.检查特种设备安全保护装置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定、检测);

    5.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记录;是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作出记录,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件;

    6.充装单位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充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超范围充装、超量充装、充装超期、报废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充装记录。

    (二)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检查(牵头部门:质监处)。

    1.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及各类危险化学品实施细则要求,对获证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附件2)。

    2.组织获证企业开展自查。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直属机构要将本次专项检查的工作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全部获证企业,要求企业立即组织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改。自查要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内容逐项开展,并填写《危险化学品XX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表(见具体产品实施细则附件,按产品单元分别填写),提交自查报告。获证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签订《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3)。企业要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进行整改,并将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报送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直属机构。

    3.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直属机构要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严格把关,并立即对辖区内全部获证危化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监管人员填写《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表》(附件4,一个企业一张表)。监督检查要结合2018年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和多次专项监督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检查。

    4.各市场监管所及相关直属机构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进行逐一复查;对于不配合监督检查、整改复查仍不合格或者拒不改正的获证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并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

    (三)开展危化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联合惩戒工作(牵头部门:审批处)。

    审批处负责本条口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协同监管联合惩戒业务指导工作。

    各市场监管所、各相关直属机构、各相关处室按照联合惩戒目录确定的具体措施内容,将监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进行录入标记,向相关联合惩戒部门及时传递。

    (四)依法做好危化品企业经营项目的变更、注销(牵头部门:审批处)。

    对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请求,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审批处应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组织实施。

    2.各市场监管所及各相关直属机构接到审批处通知后,应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责令期限一般不超过30天。企业经营范围含多项的,可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将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减去;企业单项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可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办理注销登记,需办理名称变更的一并办理。责令期间,企业重新获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可重新经营。

    3.各市场监管所及各相关直属机构对已责令改正的企业要进行跟踪检查,对已办理变更、注销或重新获得许可证的,要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未按期变更或注销、逾期拒不改正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审批处安排此类工作时,应告知各审批部门在办理各类登记时,凡遇到应予以规范的企业在办理其他变更时,同时要求办理经营范围减项变更或注销登记(包括清算组备案),拒不办理的,不予办理其他登记。

    (五)做好涉及安全生产领域投诉举报的受理、分拨、督办、统计工作(牵头部门:消保处)。

    及时高效地做好专项行动期间涉及危险化学品领域投诉举报的受理、分拨、督办、统计工作。

    四、时间安排

    自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4月11日,开展为期20天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具体分为两个阶段。

    (一)2019年3月31日前,各单位、各部门组织企业自查自改并开展监督检查。

    (二)2019年4月1日至4月11日,监管部门督促企业将隐患彻底整改完毕。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强化政治站位,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对待本次专项行动;树立树牢“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理念,开展新一轮“地毯式”排查,紧盯重点区域,关注节后开复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教育培训情况,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再回头”“再提高”。

    (二)领导带队,严密排查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组织推动,立即部署开展本区域、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带队检查;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三)真查真改,不走过场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逐条、逐项开展检查;检查过程要落实“专业加专家”“技防加人防”“排查加整改”“处罚加刑法”“督查加落实”五个“加”要求,坚决杜绝执法中的好人主义,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克服形式主义,确保整改到位。

    (四)严明纪律,守住底线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守此次专项行动中的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不该破的规矩一个不能破,该遵守的纪律一定要严守;核查企业对前期发现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时,对拒不整改、虚假整改、拖延整改事故隐患等情况严厉处罚、严厉问责,做到隐患不消除不放过。

    (五)做好材料报送

    1.各单位、各部门的部署推动、执法检查、隐患整改、行政处罚等情况文字材料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隐患整改清单》(附件5)每日上午11时前报相应牵头处室,各牵头处室汇总后每日上午12时前报局安委办。

    2.各单位、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追责问责清单》(附件6)从3月25日起,每周四下午14时前报相应牵头处室,各牵头处室汇总后每周四下午15时前报局安委办。

    3.本次专项行动总体情况于4月10日下午15时前报相应牵头处室,各牵头处室汇总后4月10日下午17时前报局安委办。

    附件:1.重点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名单

         2.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名单

    3.危险化学品获证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书

    4.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表

    5.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隐患整改清单

    6.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追责问责清单

                        2019年3月26日

    (联系人:特监处  李思露;电话:65306017

          质监处  吴金荣;电话:65306322

          审批处  杨  悦;电话:65305075

    消保处  李晓辉;电话:6530626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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