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9年度滨海新区鼓励创新和发展 标准化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
津滨市场监管标计〔2019〕5号
关于开展2019年度滨海新区鼓励创新和发展
标准化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推动滨海新区创新发展,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鼓励滨海新区标准创制,依据《滨海新区鼓励创新和发展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津滨政发〔2018〕2号),现将2019年度滨海新区鼓励创新和发展标准化资助资金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滨海新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构”)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滨海新区鼓励创新和发展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第四章规定。申报项目已获得各级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重复享受资助。
(二)申报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标准制修订项目
(1)标准发布日期应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指导性技术文件不在申报范围内。
(3)申报主导制修订标准的机构应为排名第一的起草单位。
(4)申报参与制修订标准的机构应为排名第二或第三的起草单位。
2.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项目
应满足《滨海新区鼓励创新和发展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六、七款要求。
3.国际标准化会议项目
组织、承办及参加时间应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完成示范任务并通过验收时间应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5.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
申报项目应获得2018年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
三、申报材料
申报机构应按申报项目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扫描版):
(一)《滨海新区鼓励创新和发展标准化资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承诺书(附件3)。
(二)资格证明材料。
主体资格证书(如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机构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名称变更证明。
(三)项目证明材料。
1.标准制修订项目
(1)申报国际标准资助,需提供正式的标准文本及参与制定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若无正式文本的,需提供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参与制修订标准的证明材料。
(2)申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资助,需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若无正式文本的,需提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参与制修订标准的证明材料。
(3)申报地方标准资助,需提交正式的标准文本;若无正式文本的,需提交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出具的参与制修订标准的证明材料。
(4)申报团体标准资助,需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和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自我声明公开材料。
2.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项目
(1)申报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资助,需提交批准成立文件及组织召开成立大会证明材料。
(2)申报担任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职务资助,需提交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任职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该人员与申报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报国际标准化会议资助,需提交承办活动完成情况报告或国际标准化会议邀请文件复印件。
4.申报国家标准化示范资助,需提交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通过验收的文件和完成情况报告。
5.申报标准联盟项目需提交联盟在区市场监管局的备案文件,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备案或自我声明公开材料和标准联盟机构有效执行该标准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
6.申报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需提交《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证书复印件并盖章。
四、报送时间
各申报机构应于2019年8月30日前报送申报材料(纸质件及电子扫描版)。
注册地在各功能区的机构报送至相应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
注册地在原塘沽、汉沽、大港区域的机构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联系方式见附件4)。
五、审核及公示
(一)区市场监管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筛选、汇集,并委托有关标准化专业机构评审。
受委托的标准化技术机构提出评审意见,送交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对未通过审核的,向项目申报机构反馈意见并说明未通过审核的理由。
(二)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对通过审核的机构进行最终确认,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项目申报机构,由区市场监管局进行再次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提出异议方反馈。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市场监管局向区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和相关申报材料。
附件:1.滨海新区鼓励创新和发展标准化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2.滨海新区鼓励创新和发展标准化专项资金申请表
3.承诺书
4.区市场监管局及各功能区分局联系方式
2019年7月5日
(联系人:王朝阳;联系电话:65305473)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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