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和商超现场制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
津滨市场监管政服〔2019〕64号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和商超现场制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各市场监管所:
现将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和商超现场制售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主体准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一、严格食品摊贩备案管理
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督促符合条件的食品摊贩申请摊贩备案,应备尽备,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按照《天津市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津市场监管规〔2017〕6号)(以下简称《细则》)食品销售摊贩定义备案食品销售类摊贩。鼓励和支持食品摊贩升级改造提升经营条件,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二、严格核准食品摊贩经营项目
严格按照《细则》核准经营项目,严禁食品摊贩经营婴幼儿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白酒等高风险品类。严禁食品制售摊贩从事网络订餐经营。
三、严格早餐车备案管理
按照区政府有关早餐车经营规范文件开展早餐车备案工作,依据街(镇)综合执法部门出具的《早餐车(亭)摊位分配通知单》,受理食品摊贩备案申请。
四、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资格
按照原食药监总局《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要求,严格规范食品销售者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条件。食品经营者利用其他食品销售者的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从事现场制售食品活动的,应单独取得所在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证明。
附件:市市场监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摊贩和商超现场制售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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