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津市场监管滨大港履催〔2019〕1 号)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吴英殿:
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津市场监管滨大港履催〔2019〕 1 号
吴英殿 :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津市场监管滨罚〔2018〕729号)已于2018年12 月15 日依法送达你(单位)。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以下义务:
S缴纳违法所得 元;
R缴纳未缴清的罚款 20000 元;
R缴纳加处罚款20000 元;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缴款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逾期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 张涛、李洋洋 联系电话: 022-63384273
(印章)
2019年 3 月4 日
公告发布日期:2019年3月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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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022-6530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