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津市场监管滨大港履催〔2019〕1 号)
发布日期: 2019-03-05 15:48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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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吴英殿:

    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津市场监管滨大港履催〔2019 1

    吴英殿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津市场监管滨罚〔2018〕729号)已于201812 15 日依法送达你(单位)。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以下义务:

    S缴纳违法所得        元;

    R缴纳未缴清的罚款  20000 元;

    R缴纳加处罚款20000 元;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缴款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逾期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   张涛、李洋洋   联系电话:   022-63384273  

    (印章)

                                    2019 3 4

    公告发布日期: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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