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刘青春《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津市场监管滨寨上履催〔2019〕1号)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刘青春: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津市场监管滨寨上履催〔2019〕1号
刘青春:
本机关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津市场监管滨罚〔2018〕465号)已于2018年11月5日依法送达你(单位)。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以下义务:
R缴纳违法所得350元;
R缴纳未缴清的罚款 50000 元;
R缴纳加处罚款50000 元;
请接到本催告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缴款到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
联系人: 魏志斌 联系电话: 022-25699602
(印章)
2019年3月25日
公告日期:2019年4月2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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