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域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
发布日期: 2020-03-02 11:47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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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依法查处的美域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美域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3月1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不罚2020409

    当事人美域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KB2B3D

    经营场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112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长月

    201996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身份证被冒用注册了美域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希望我局处理。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日期20160630日,法定代表人是范*煜,股东是范*煜、高*;当事人2016109日进行住所变更,由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庆盛道966号中船重工大厦9-A30,变更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2-11282016109日进行住所变更进行登记事项变更;20161010日集团设立,当事人是母公司;20161010日进行登记事项(名称)变更;2016113日进行股权转让,股东由范*煜、高*变更为范*煜、李*宁。上述设立、变更登记档案中均有“高*”字样签名。

    2019918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检查,未发现当事人在住所经营,已于20191016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拨打当事人设立、变更登记档案中留存的企业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上当事人;执法人员通过EMS的方式分别向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现法定代表人、原股东、现股东身份证住址邮递了《询问通知书》,均未电话联系我局或来我局配合调查。

    执法人员于20191121日给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发协查调查函,调查当事人纳税情况,回复结果为:当事人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截至20191125日无欠税。

    我局于2019917日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公示期45天,公示标题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美域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涉嫌冒用身份证虚假登记公示”,于2019110145天,当事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我局于2019115日委托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及举报人的当事人设立、变更登记档案中股东会决议页股东盖章、签字处签名进行笔记鉴定,鉴定结论为美域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签字盖章处“高*”签名与所提供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证明举报人举报身份证丢失被冒用注册公司的事实;

    2.对举报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举报人反映身份证丢失、被冒用的情况;

    3.当事人设立、变更登记档案,证明当事人设立和变更登记的情况;

    4.电话记录,证明我局联系当事人相关人员的情况;

    5.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当事人的事实;

    6.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7.《询问调查通知书》、国内挂号信函收据、照片、挂号信原件、邮件跟踪系统查询截图,证明了我局向当事人股东邮寄《询问调查通知书》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滨海新区税务局关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证明当事人纳税人状态非正常,无欠税;

    9.《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登记档案中“高*”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结束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举报人于2019年9月6日来我局举报。2016年11月3日至2019年9月6日,违法行为未被发现,已超过两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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