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百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3-22 17:03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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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依法查处的天津百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百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3月22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不罚〔2020488

    当事人天津百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6MA05PX6T3P

    住所(住址):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一层C3区(TG21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姚尧

    2019812日,我局接举报,反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证信息注册登记了天津百福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希望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理。据举报人反映,其在20172月份不慎丢失过身份证,怀疑有人其丢失的身份证注册了上述这家公司,本人并不知情。经核查登记档案中举报人身份证有效期2013.09.02-2023.09.02与其提供给执法人员身份证的有效期2017.04.06-2027.04.06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日期为2017419日,法定代表人赵增坤,股东赵增坤。2017年5月31日当事人进行了法定代表人变更,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姚尧,股东未变更,按照登记档案材料留存的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分别以打电话联系、询问相关人员及邮寄询问通知书等方式试图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但都无法查找到当事人,无法找到冒用行为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信,证明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赴当事人公司注册地址实地调查的现场笔录及

    照片,证明注册办公地点无法找到该公司;

    3.对当事人及变更的指定代表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其不知情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公司的事实;

    4.当事人设立、变更登记档案材料,证明当事人设立与变更登记的事实;

    5.调查涉嫌冒用身份证案件电话记录1份,证明拨打注册登记档案中的所有联系电话均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的事实;

    6.执法人员向法定代表人姚尧邮寄的询问通知书,在规定的

    时间内其未到我局接受调查,证明无法联系到的事实;

    7.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1份,证明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8.国家税务总局中新天津生态城税务局出具的复函,证明当事人有欠税;

    9.执法人员邮寄的拟撤销公司冒名登记意见征询函,证明我局已征询相关单位,被征询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意见,

    视为无意见的事实;

    10.2019年9月6日公示信息截图,证明对当事人冒名登记的情况对外公示的事实。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2017419设立登记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进行了变更登记。2019829日举报人来我局反映当事人违法行为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鉴于当事人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未被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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