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义益飞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予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本局依法查处的天津义益飞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义益飞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3月22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不罚〔2020〕487 号
当事人:天津义益飞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8MA05KDXM6Q
住所(住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富贵嘉园2-10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晋安
2019年9月10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反映身份证丢失后被冒用注册了天津义益飞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经查询,自己是天津义益飞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晋安表示对上述情况不知情。请求依法撤销天津义益飞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登记。
2019年10月1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住所检查,住户称当事人公司不在此经营。2019年10月21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9月24日,本局对外发布公示信息。
按照登记档案材料留存的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分别以打电话联系、询问相关人员及邮寄询问通知书等方式试
图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但都无法查找到当事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材料,共1页,证明李晋安举报身份证丢失被冒用
注册公司的事实;
2.2019年9月19日,对举报人李晋安询问笔录1份,共2页,证明举报人资质;
3.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1份,共3页,证明现场检查及当事人无法联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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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1份,共16页,证明当事人登记提交材料情况;
5.对当事人登记档案电话记录,《询问通知书》、邮寄单记录一份,共8页,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无法联系情况;
6.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图1份,共1
页,证明当事人未报送年报告情况;
案件性质及处理建议: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公司
2016年12月1日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由曹广优变更为李晋安,举报人2019年9月10日向我局反应当事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 3月 1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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