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利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4-16 16:23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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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天津市利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天津市利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逾期未办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其行为违反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主张以上权利,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16日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附件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监滨汉沽听告2020 2

    天津市利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在规定期限内逾期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你单位逾期未办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违反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八条的规定,我局依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拟给予行政处罚如下: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杨建伟联系电话:25694868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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