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凤霞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李凤霞: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津市监滨胡家园履催〔2020〕1号
李凤霞(身份证号码:372324****02205024):
本局于2019年5月2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罚〔2019〕30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人民币125000元(壹拾贰万伍仟元)整;2.加处罚款(滞纳金)125000元(壹拾贰万伍仟元)整;合计人民币250000(贰拾伍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朱洪宇、张冲冲联系电话: 022-65270248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月14日
公告日期:2020年4月27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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