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平《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张学平: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内容如下: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津市监滨塘沽履催〔2020〕1号
张学平:
本局于2019年8月1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19〕38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罚款1万元;
2.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邵长武联系电话:65270262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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