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函
发布日期: 2020-05-20 15:58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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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电动自行车头盔经营者:

    近期,公安交管部门将在全国开展“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受此影响,电动自行车头盔需求量激增,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异常上涨情况。为维护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提醒告诫如下:

    一、销售电动自行车头盔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除生产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电动自行车头盔。

    四、不得突破日常利润率或差价率大幅涨价,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

    五、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六、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七、相关行政处罚规定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电动自行车头盔经营者应当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对于哄抬价格、串通涨价、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曝光,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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