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6-02 14:37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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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查处的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撤销函

         2.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滨塘沽〔2020〕36号)

    2020年6月2日


    撤销函

    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处理你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中,我局通过多种调查方式,可以认定你公司涉案的电梯没有及时修复,确实由于业委会主任辞职、新的业主委员会长期换届选举、居委员主任因伤长期无法工作等非主观原因造成。

    同时,你公司作为资金薄弱的民营企业,为保证涉案电梯的正常运行,多次垫付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不仅履行了企业责任,而且履行社会责任,保证了长春里六栋居民安全使用电梯,保障居民便捷出行,避免引发群体信访事件。

    我局作为执法者,尊重客观事实,理解你公司的主观难处,在综合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后,我局主动撤销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场监管滨罚〔2019〕200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市监滨塘沽202036

    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我局通过多种调查方式,可以认定你公司涉案的电梯没有及时修复,确实由于业委会主任辞职、新的业主委员会长期换届选举、居委员主任因伤长期无法工作等非主观原因造成。同时,你公司作为资金薄弱的民营企业,为保证涉案电梯的正常运行,多次垫付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不仅履行了企业责任,而且履行社会责任,保证了长春里六栋居民安全使用电梯,保障居民便捷出行,避免引发群体信访事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

    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李桢、邵长武联系电话:022-65270285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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