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世杰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公告
庞世杰: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现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滨大港解强〔2020〕51号、津市监滨大港解强〔2020〕53号)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内容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津市监滨大港解强〔2020〕51号
庞世杰:
本局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滨大港实强〔2020〕51号),对你(单位)有关财物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市监滨大港延强〔2020〕51号),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14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自2020年6月15日起对全部物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津市监滨大港清单〔2020〕51号)]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联系人:马瑞轩、宋岳联系电话:022-63384270
附件:《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津市监滨大港清单〔2020〕51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6月1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津市监滨大港解强〔2020〕53号
庞世杰:
本局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津市监滨大港实强〔2020〕53号),对你(单位)有关财物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津市监滨大港延强〔2020〕53号),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14日]。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自2020年6月15日起对全部物品[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津市监滨大港清单〔2020〕53号)]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联系人:马瑞轩、宋岳联系电话:022-63384270
附件:《财物清单》(文书编号:津市监滨大港清单〔2020〕53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 6月1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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