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查处的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案已调查终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0年8月11日
联系人:邵长武、李桢 联系电话:022-65270285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波道4号110室
附件: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滨罚〔2020〕4379号
当事人: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90681169K
住所(住址):河西区澧水道澧新里80-101
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李军
2018年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天津市金瑞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长春里6栋使用的四部电梯(使用登记编号分别为:31101201072008020005、31101201072008020006、31101201072008020007、31101201072008020008)涉嫌超过检验有效期。经查明,当事人在长春里6栋使用的四部电梯(使用登记编号分别为:31101201072008020005、31101201072008020006、31101201072008020007、31101201072008020008)最后一次检验日期为2016年3月应于2017年3月进行下一次定期检验,当事人在检验有效期之后,因长春里6栋业委会改选等原因,2018年没有对以上四部电梯进行检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送达回证、案件线索移交单、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电梯逾期未检的情况说明及其它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进行的整改工作。
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已于2020年8月1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
在本案调查处理过程中,我局通过多种调查方式,可以认定当事人涉案的电梯没有及时修复,确实由于业委会主任辞职、新的业主委员会长期换届选举、居委员主任因伤长期无法工作等非主观原因造成。同时,当事人作为资金薄弱的民营企业,为保证涉案电梯的正常运行,多次垫付资金对电梯进行维修,不仅履行了企业责任,而且履行社会责任,保证了长春里六栋居民安全使用电梯,保障居民便捷出行,避免引发群体信访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 一项“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
(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属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6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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