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 2020-09-08 10:25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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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鑫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鑫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果主张以上权利,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8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市监滨东罚告202020

    鑫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连续两个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未依法报送公示年度报告,2017-08后逾期未申报报税,同时,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以上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拟吊销你公司的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梁帅张喆升联系电话:02225605238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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