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原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来运转餐饮店)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董洪艳(原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来运转餐饮店):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现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日期:2023年7月4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津市监滨杭州道罚催〔2023〕7号
董洪艳(原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来运转餐饮店):
本局于2022年10月14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滨处罚〔2022〕5100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款639.65元;2、没收违法所得2132.17元;3.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639.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晶、王敏联系电话:022-66300879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2419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3年6月25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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