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质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 |
《转发区质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
《转发区质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是为了保障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稳定,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质检特〔2010〕518号),结合新区当时实际,加强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2012年1月12日实施,至今已经满11年。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15号)、《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和《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意见》进行后评估。
我局对《意见》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完善性、协调性和绩效性等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分析问题所在,为加强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提供可靠的实施意见和建议。
(一)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以及绩效性为评估内容,对《意见》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评估《意见》相关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三)通过评估总结《意见》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不足,对《意见》提出科学、全面的评估结论。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15号)、《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和《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次评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法性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
2.合理性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各项制定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
3.协调性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各项制度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4.操作性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5.规范性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规范;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有效实施。
6.绩效性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或废止。
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此次评估工作综合运用以下五种评估方法:
将《意见》与国家、省、市、县(区)和相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比较,深入分析《意见》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协调性等。同时关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小组也将收集同级其它区域的决策文件,进行横向比较,汲取其先进经验。
在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发布征求实施意见信息,广泛收集社会公众和相关专家对《意见》施行以来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他影响因素的实施意见和建议,为后评估提供有益借鉴。
3.召开专家论证会
为了全面了解《意见》的实施情况,评估小组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专家在《意见》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和建议,以及后评估结论。
本次评估范围为滨海新区。
评估工作从2023年8月下旬开始到10月上旬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1.评估准备阶段(2023年8月下旬)
评估小组由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成员由新区市场监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以及受委托评估部门(特种设备监察室)主要负责同志及相关业务骨干组成。
2.征集意见阶段(2023年9月上旬至9月中旬)
2023年9月1日,在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公示,公示内容由特种设备监察室提供,并提交新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发布。
3.组织调研阶段(2023年9月中旬)
后评估小组组织专家论证会,对上一阶段收集的意见建议进行研究,对调研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得出初步后评估意见。
3.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
(1)编制评估材料
汇总前期实施意见征求及调研成果,查阅相关资料,编制后评估报告,并报送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监督室初审。
(2)召开工作会
为了广泛的收集对报告的修改意见或建议,后评估小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讨论,会议材料由特种设备监察室提供,听取各相关部门对报告的修改建议。
特种设备监察室根据初审实施意见修改完善评估成果。形成最终评估成果后,报送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并完成评估。
1.文件后评估期间,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
2.专家反馈意见:文件不能适应现阶段安全形势,相关条款比较落后,不能满足现阶段装置平稳运行、安全生产的要求,与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存在冲突,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废止。
在经过为期一个多月的评估工作之后,现将《意见》的评估结果呈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转发区质监局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滨政办发〔2012〕5号)属于规范性文件,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1月12日正式印发。2015年滨海新区探索“小政府、大社会”的扁平化管理模式,通过多重“瘦身”来优化政府部门架构,提高办事效率,整合工商、食药、质监等职能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正式更名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质监局主体已不存在。
《意见》从2012年1月12日出台,因2015年机构改革,行政机关职责分工调整,《意见》各项措施不再可行、适当,不能适应新区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不具有合理性。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市场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意见》“三、责任分工”第三款“区质监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切实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冲突,无法有效衔接。
《意见》不能满足现阶段特种设备平稳运行、安全生产的要求,无法满足现阶段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求,可操作性不强。
《意见》逻辑结构较为严密,但相关表述因机构改革不再适用,影响到文件的有效实施。
2023年4月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称“两个《规定》”),2023年5月5日正式施行。两个《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出了更加详尽、具体的要求,建立了末端发力、终端见效的安全责任机制,把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发生事故后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意见》“三、责任分工”第一款关于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履行义务的规定较为笼统,不能适应两个《规定》最新要求,不能达到预期目的,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废止。
经对文件进行后评估,认为《意见》不能适应滨海新区现阶段特种设备安全形势,相关条款比较落后,与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存在矛盾冲突,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满足滨海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最新要求,不能符合滨海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建议废止。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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