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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 2023-10-23 16:26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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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明确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

    《关于明确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滨政发〔2012〕33号)(以下简称《通知》)是为了对滨海新区范围内食品药品的相关监管职权进行划分,按照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实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012年7月5日实施,至今已满11年。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15号)《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和《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要求,现对《通知》进行后评估。

    一、评估目的

    我局对《通知》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完善性、协调性和绩效性等进行评估,通过评估分析文件的实行情况,对文件的是否施行进行研判。

    本次评估的目的为以下三点:

    (一)以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规范性以及绩效性为评估内容,对《通知》进行分析和评价;

    (二)评估《通知》相关要求是否科学、合理,是否适应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三)通过评估总结《通知》实施的可行性,对《通知》提出科学、全面的评估结论。

    二、评估工作概况

    (一)评估内容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政令15号)《滨海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和《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本次评估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法性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是否违法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被废止或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

    2.合理性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各项制定措施是否必要、可行、适当;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当。

    3.协调性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各项制度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4.操作性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管理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5.规范性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规范;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有效实施。

    6.绩效性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继续执行,或者需要修改或废止。

    (二)评估方法

    为了保证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此次评估工作综合运用以下五种评估方法:

    1.相关立法比较分析

    将《通知》与国家、省、市、县(区)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比较,深入分析《通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协调性等。同时关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评估小组也将收集同级其它区域的决策文件,进行横向比较,汲取其先进经验。

    2.网络征求实施意见

    在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发布征求实施意见信息,广泛收集社会公众和相关专家对《通知》施行以来的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他影响因素的实施意见和建议,为后评估提供有益借鉴。

    3.书面征求意见

    对《通知》中职权涉及的单位,进行书面意见征求,并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深入沟通。

    4召开论证会

    为全面了解《通知》的实施情况,评估小组召开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领导对《通知》实施效果和可行性建议,以及后评估结论。

    (三)评估人员

    新区市场监管局成立了后评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文件的后评估工作。牵头处室负责人带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具体工作人员认真研究了后评估制度,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明确了后评估的目的、主要内容、主要标准、评估方式和步骤时间安排等内容。

    (四)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范围为滨海新区辖区内。

    (五)评估步骤及时间安排

    评估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自9月中旬至10月上旬结束,具体安排如下:

    1.评估准备阶段(2023年9月中上旬)

    评估小组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成立,由局办公室主任及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组成。

    2.征集意见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

    9月15日,在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由局办公室拟定,并经局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发布。9月26日,向《通知》所涉及单位致函进行意见征询。

    3.组织调研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上旬)

    后评估小组组织召开论证会,对《通知》的实际可行性及近年来相关文件进行比较分析,对前一阶段收集的意见建议情况进行研究,得出初步后评估意见。

    4.总结评估阶段(10月上旬)

    (1)编制评估材料

    汇总前期征求意见及调研成果,并查阅横向及上级部门相关资料,编制后评估报告,并请后评估小组成员及我局执法监督部门进行初审。

    (2)修改完善报告

    综合各部门及专家组成员修订意见,根据初审要求完善评估成果。形成最终评估成果后,报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并完成评估。

    三、征集意见情况

    1.文件后评估期间,未收到社会反馈意见。

    2.相关单位意见:书面征求区卫生健康委及区政务服务办意见,收到区卫生健康委反馈1条意见,并已采纳。

    四、评估结果

    在经过各方面评估工作后,现将《通知》的评估结果呈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合法性评估

    《关于明确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权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滨政发〔2012〕33号)由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5日正式印发。2015年滨海新区探索“小政府、大社会”的扁平化管理模式,通过多重“瘦身”来优化政府部门架构,提高办事效率,整合工商、食药、质监等职能成立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正式更名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通知》的主体已不存在。

    (二)合理性评估

    因机构改革调整,《通知》中职责划分不再可行、适当,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不具备合理性。

    (三)协调性评估

    按照区委办2019年2月3日印发的《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滨党办〔2019〕39号)第三条第(九)(十)(十一)款内容,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文件中区市场监管局已无公共卫生场所监督管理职能;《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滨党办〔2019〕35号)第三条第(六)款规定,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委员会办公室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滨党办〔2019〕45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区政务服务办负责卫生健康等方面的行政审批以及相关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条款与《通知》中“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存在冲突,无法有效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

    《通知》已不能满足现阶段我区实际监督管理情况,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五)规范性评估

    《通知》制定时符合当时监管职责规范,但因机构改革不再适用,影响到文件的有效实施。

    (六)绩效性评估

    《通知》自2012年7月5日出台,至2015年机构改革无法继续执行,未达到预期目的,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废止。

    五、后评估结论

    经对文件进行后评估,认为文件不能适应现阶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权实际情况,相关条款比较落后,与现阶段相关单位职权行使实际情况矛盾,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建议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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