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津滨市场监管规〔2023〕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2018年11月印发的《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津滨打传联办字〔2018〕6号)现已过期。根据《禁止传销条例》《2023年度平安天津建设打击传销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有关要求,重新制定了《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区市场监管局 区公安局 区财政局
2023年11月9日
(联系人:李桢;联系电话:022-6536919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传销工作,及时查处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结合滨海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称举报人)以书面、电话、网络、来访等方式,对滨海新区辖区内的传销行为实施举报,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奖励资金的申领,受理举报传销有关机关负责打击传销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
第四条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布打击传销受理举报电话、通讯地址等举报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举报人为实名举报;
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
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被举报对象在滨海新区范围内从事传销活动;
举报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匿名举报的;
打击传销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家属或授意他人
举报的;
因亲属参与传销活动要求执法部门解救而举报
的;
举报人是组织、策划或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
举报传销的问题、线索已被有关机关受理或
立案调查的;
举报传销的事实已被媒体、网络等公开报道或
披露的;
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受到其它奖励或在其涉
及的其它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其他认定为不应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同一传销事实、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
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两个以上举报人同时或联名举报同一传销事实、
线索的,按一次举报计算;
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传销事实、线索
的,不予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不同传销事实、线索的,可以分别给予奖励;
同一传销事实、线索符合多个奖励标准,依据最
高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有关部门对举报传销的事实、线索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并说明不予奖励的理由。
第三章奖励程序
第九条 有关部门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做出处理决定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举报奖励由举报人申请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认定举报奖励标准等,确定奖励金额,向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反馈申请部门并拨付举报奖金。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以下传销组织、传销窝点
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元;
根据举报线索查处10人(含10人)至30人传销
组织、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2000元;
根据举报线索查处30人(含30人)以上传销组织、
传销窝点或授课场所的,奖励50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处因传销引起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奖励1000元;
(五)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奖励2万元;
(六)根据传销线索,市场监管部门查获传销行为,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同时符合《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和《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奖励条件及标准的,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传销奖励档案,留存举报传销奖励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纳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打击传销举报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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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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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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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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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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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处理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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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出奖励申请: (具体举报内容) 本人承诺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申请人(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
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粘贴处: |
注:1.本表用于申请人提出举报奖励申请;2.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3.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留存、一份奖励资金申请部门存档留存。
打击传销举报奖励资金审批表
举报人信息 | 姓名 |
| 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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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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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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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员意见 | 经审查,举报人于年月日的举报,符合 以下情形: 根据《天津市滨海新区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 法》第 条第款规定,建议给予 万元奖励。 办理人员: 年 月 日 | |||
受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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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打传办审批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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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用于受理部门申请奖励资金;2.受理部门应随此表提供被举报人处理决定的相关材料;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区打击传销联席会议办公室留存、一份奖励资金申请部门存档留存。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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