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3年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及被抽查经营主体名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1-06 15:48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无障碍语音播报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23年经营主体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任务及

    被抽查经营主体名单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等有关法规规定,按照《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做好2023年登记备案事项和公示信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通知》(津市场监管信监202316)相关安排,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于2023年9月20日、2023年10月25日起开始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本次抽查任务针对《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3版)》中“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和“公示信息检查”两个大类中的事项开展检查,抽查名单详见附件。其中“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应检查2022年度年报及补报年报信息(包括公示信息和不公示信息,不包括海关信息、统计信息、社保信息和外商投资企业信息等);“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应检查自2014年10月1日以来企业其他应公示信息公示情况。

    确认制登记经营主体的相关事项检查按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试行办法》《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做好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主体确认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执行。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本年度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委托天津尤尼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部分企业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计。

    依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章要求:各类经营主体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经营主体,将依法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经营主体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附件:1.2023年度自贸区确认登记企业抽查对象清单;

        2.2023年度滨海新区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企业清单;

        3.2023年度滨海新区其他类企业抽查对象清单;

        4.2023年度滨海新区个体工商户抽查对象清单;

        5.2023年度滨海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对象清单;

        6.2023年度滨海新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抽查对象清单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5日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本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