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新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刘立新:
为调查了解你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一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将《询问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收到《询问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道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
2020年12月28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询问通知书
津市监滨杭州道询〔2020〕12231号
刘立新:
为调查了解刘立新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一事,请于收到本询问通知书三日内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道市场监管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2419号)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你经营药品的资质及经营情况证明材料
3. 其他你认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办案人员:刘佳、张洪磊
联系电话:022-66300879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2月23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刘立新:
为调查了解你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一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现将《询问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收到《询问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道市场监管所接受询问调查。
2020年12月28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询问通知书
津市监滨杭州道询〔2020〕12231号
刘立新:
为调查了解刘立新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药品一事,请于收到本询问通知书三日内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道市场监管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路2419号)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你经营药品的资质及经营情况证明材料
3. 其他你认为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如你(单位)委托其他人员接受询问调查的,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办案人员:刘佳、张洪磊
联系电话:022-66300879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0年12月23日
主办单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推荐使用IE8及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网站标识码:1201160080
联系方式:022-65305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