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邢素维)
发布日期: 2021-01-07 14:02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字号: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涉及我辖区1家销售商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邢素维销售的清江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0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邢素维销售的清江鱼进行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TFI-06963-2020)及抽样单(NCP20120116001833390))。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13日向邢素维送达检验报告(№:TFI-06963-2020)。

    经查,2020年9月10日,当事人在滨海新区金元宝农产品交易市场购进清江鱼16斤。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至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时,被抽验的清江鱼已全部销售完毕。经计算货值金额208元,违法所得48元。经过调查核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当事人不知其所售清江鱼重金属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进货数量较少,没有造成重大危害后果。对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对当事人销售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1048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7日


    全国各省市政府网站
    天津市各区政府网站
    滨海新区政府系统网站
    重点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