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鑫鲜道海鲜水产店)
发布日期: 2021-01-12 11:41      来源: 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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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我局接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FOSD8MXD14530823,涉及我区经营单位1户,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鑫鲜道海鲜水产店(高新)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皮皮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0915,检验机构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当事人经营的皮皮虾进行了监督抽检。20201019日,检验机构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报告检验项目镉(以Cd计) mg/kg的标准指标0.5,实测值为1.9

    (二)案件情况。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1022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上述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查,当事人是在2020915日在下闸码头的渔民处购进的不合格批次皮皮虾,上述不合格皮皮虾数量为15kg,购进价格为40/kg。当事人将上述不合格皮皮虾放在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镇西正河村正兴里市场11号店内进行销售,销售价格是50/kg,售出了15kg,店内没有存货。经核算,本案货值金额为750元,违法所得为150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我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2021112日,我局已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我局后续将按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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